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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部制定公布了《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平行跑道同時儀表運行管理規定〉的決定》。有關情況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為了防止飛行沖突,航空器之間應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要求保持一定的間隔距離。民航局經過研究論證和實驗運行,借鑒國際民航組織有關規定,對使用雷達信息進行的空中交通管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縮短了間隔距離標準,以提高空中交通管制效率、增加空域容量。我部就此對空管領域的基礎性規章《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作出了修改,明確了新的雷達管制間隔標準,為此需要對《規定》作相應修改。此外,《規定》中涉及平行跑道同時儀表運行有關主體的部分內容需要完善。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是將相關條款中涉及到的雷達管制間隔標準由“6千米”修改為“5.6千米”,做好與《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的銜接。二是適應管制運行需要,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調整了平行跑道運行的相關內容,明確進近管制員在部分情況下可以承擔雷達管制員職責。三是調整部分不符合實踐需要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