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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課
如何認定干擾巡視巡察工作行為的表現形式?
所謂的“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是指違反《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各種方式干擾、阻撓巡視組、巡察組正常開展巡視巡察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規定,干擾巡視巡察工作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的;(2)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巡察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3)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巡察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4)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5)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6)其他干擾巡視巡察工作的情形。巡視和巡察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巡視巡察紀律就是政治紀律。黨的十八大以來,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利器的巡視巡察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效果不斷彰顯,對腐敗形成了強大震懾,有力推動管黨治黨向縱深發展。然而,在巡視巡察開展過程中,個別單位及人員卻試圖以各種方式干擾、阻撓巡視組、巡察組,極力掩蓋自己的違紀違法事實和問題,嚴重擾亂了巡視巡察工作秩序的開展,危害了巡視巡察工作的權威,應當受到嚴肅懲處。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課
唆使、要求下屬藏匿巡視組要的文件資料并匯報巡視談話內容違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