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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課
如何界定誣告陷害行為與黨員行使檢舉控告權利的界限?
根據黨章、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以及《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規則》等規定,檢舉、控告權利是黨員的基本權利,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黨的各級組織直至中央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有權要求處分違紀違法黨員;有權要求黨的組織罷免或撤換不稱職黨員領導干部的職務。黨員在行使這些權利時應當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但同時,黨員也不能不負責地任意指摘批評他人,黨員、干部反映他人的問題,應該出于黨性,通過黨內正常渠道實名進行,不準散布小道消息,不準散發匿名信,更不允許誣告陷害他人。黨組織既要嚴肅處理對舉報者的歧視、刁難、壓制行為特別是打擊報復行為,又要嚴肅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為。在實踐中,判斷檢舉控告是否構成誣告陷害,要綜合案件具體情況分析認定,如果舉報的情況屬實或者基本屬實,則不能認為構成誣告陷害他人行為;如果舉報的情況不實,則要區分是錯告還是誣告:屬錯告的,應當予以澄清,但不構成誣告陷害行為;如果確實屬于誣告陷害他人,則應當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第十八課
誣告陷害行為與錯告、檢舉失實如何區分?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他人的目的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其目的并不是對黨的事業負責,對同志負責,并不是為了主張公平正義,而完全是借助黨組織和監督執紀機關的力量,實現個人不可告人的目的。所謂“錯告”,是指黨員或公民在進行正當的告發活動中所發生的差錯:一種是錯告了對象,誤告張三為李四;一種是錯告了事實,把不構成違紀的事實當作違紀行為告發。所謂“檢舉失實”,是指由于情況不明或者認識上的片面性而使檢舉揭發的情況有不符合事實之處。從表面上看,錯告或者檢舉失實與誣告陷害有某些相似之處,如都是向黨組織或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告發,所告發的事實都是與實際情況不符。但這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行為,其根本區別在于:誣告陷害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故意,目的是使他人受到錯誤處理,而錯告或者檢舉失實則不具有這種故意和目的。根據有關規定,對檢舉、控告不完全屬實的,除對不屬實的部分予以解釋說明外,對屬實的部分應予以處理;如屬錯告,黨組織要及時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對被錯告者造成的影響,并教育錯告者。